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且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是在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这个条例共有二十九条,包含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条例规定,不可以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其他原因为由拒绝与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条例还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不可以强制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的。
那么下面就是文件重点内容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可以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其他交易条件,同时不可以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与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是不可以没有预算与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与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那么要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如果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那么这个付款期限长不可以超过六十日。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与大型企业在用商业汇票等其他非现金支付方法来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那么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与合理约定,是不可以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其他非现金支付方法,并且是不可以利用商业汇票等其他非现金支付方法来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可以用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又或者是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用等待竣工验收批复与决算审计等其他原因来作为理由,来拒绝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大型企业那么要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与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